微博微信發布文字作品應受法律規制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記者 劉仁
用戶通過微博與微信發布內容時會遇到哪些著作權問題?對其內容是否應該承擔法律責任?近日,中國互聯網協會調解中心與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聯合發布的《移動互聯網環境下文字作品著作權保護問題調研報告》(下稱報告),對移動互聯網環境下文字作品的侵權類型進行梳理,并提出了司法保護意見。
報告分析了網站、微博、微信、移動應用商店等渠道傳播文字作品的經營模式,歸納總結了類型化案件的裁判方法,對案件審理過程中的疑點難點問題進行詳細分析,并提出有效的應對舉措。
對于微博與微信內容發布者與轉發者的法律責任,報告認為,通過微博或微信公眾號傳播文字作品應受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規制,發布者應對其發布的內容承擔法律責任,如其發布的文字作品系侵權作品,則侵犯了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對于轉發者,用戶通過點擊微博上的轉發按鈕進行轉發,在轉發過程中并未生成新的復制件,并不構成對作品復制權的侵犯。至于轉發微博內容的行為是否侵犯了信息網絡傳播權,目前對該問題仍存在爭議,但如果轉發微博的目的并不在于傳播被轉發微博內含有的作品,而是為了對被轉發的微博內容發表評論意見,使評論更具針對性,則該轉發行為可以構成著作權法上的合理使用。
——桂林市持衡專利商標事務所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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