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百倫商標侵權案” New Balance被判賠9800萬元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2015年4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美國知名運動品牌“New Balance”被訴商標侵權案作出一審判決。該院認為,美國New Balance公司在中國的關聯公司--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下稱新百倫公司)因使用他人已注冊商標“新百倫”,構成對他人商標專用權的侵犯,須賠償對方9800萬元。據了解,這也是廣州中院有史以來判賠額度最高的知識產權案件。
美國New Balance公司創立于1906年,上世紀90年代已經進入中國市場,當時的譯名為“紐巴倫”,但“紐巴倫”商標后被New Balance公司當時在中國的生產商注冊,后來兩家公司分道揚鑣。New Balance公司后來在中國市場開始使用“新百倫”這個名字,但沒想到,新名字遭到“侵權”困擾。
2013年,廣州的自然人周樂倫起訴新百倫公司,稱自己擁有“百倫”“新百倫”商標,新百倫公司在宣傳和銷售產品時長期、大量使用“新百倫”商標,侵犯了其擁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新百倫公司辯稱并不存在商標侵權,公司早在2003年就廣泛使用“新百倫”一詞,當時的“百倫”商標尚未進行商業使用,而“新百倫”一詞是美國New Balance公司意譯和音譯結合產生的中文名稱,新百倫公司的高知名度也無需攀附其他商標。
廣州中院經審理認為,在明知原告獲得“新百倫”注冊商標后,被告仍繼續在銷售及宣傳中廣泛地使用“新百倫”標識,因此不能認定被告對“新百倫”字樣的使用屬于善意的使用,被告主張對“新百倫”享有在先權利的意見無法成立,因此判決被告新百倫公司停止使用“新百倫”商標,并賠償原告9800萬元。
新百倫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了上訴。2015年11月,該案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目前尚無判決結果。
點評:
隨著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中國市場已經成為國外品牌的必爭之地,這就避免不了中文商標的注冊和使用。雖然“新百倫”商標案二審還沒有定論,但該案對外資進入中國及中國企業走向海外市場都有巨大的警示意義:法律具有地域性,最好在產品未推出之時就先鋪好知識產權路,免得日后引起糾紛。(蘇杰)
——桂林市持衡專利商標事務所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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