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間與專利侵權的判定
發布時間:2013-11-28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
——評廣州天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訴上海澤宣商貿有限公司等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案號:
(2012)滬二中民五(知)初字第63號(2012)滬高民三(知)終字第102號
【裁判要旨】
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期限的起算時間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生效時間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并不意味著外觀設計專利自申請日起就可以獲得實際的保護。外觀設計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真正意義上的保護也要等到授權公告之日才開始。外觀設計專利權人只能對授權公告日之后的相關行為主張侵權,授權公告日之前的行為不構成侵權,行為人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案情介紹】
原告系名稱為“戒指(真愛無華)”的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專利號為ZL201130167849.5,申請日為2011年6月10日,授權公告日為2011年11月30日。此外,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11年9月6日就該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向原告發出一份“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通知書”。
2011年10月20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在兩被告經營的店鋪內征購得若干戒指及吊墜。原告認為上述首飾產品落入原告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兩被告未經原告授權,擅自生產、銷售該產品,構成對原告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侵害。原告請求判令:1.兩被告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并將庫存的侵權產品銷毀;2.兩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2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的“戒指(真愛無華)”外觀設計專利的授權公告日為2011年11月30日,故自該日起,該專利依法獲得專利權保護。原告雖提供了購買涉嫌侵權產品過程的公證書,但因該購買時間為2011年10月20日,在原告取得“戒指(真愛無華)”外觀設計專利權之前,原告無權據此主張兩被告侵權。由于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兩被告在原告取得專利權之后實施了原告所主張的生產、銷售侵權行為,故對原告關于兩被告實施侵權行為的主張不予支持。一審法院據此駁回原告天祺公司的訴訟請求。
天祺公司不服原審判決,繼續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外觀設計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而非申請人收到授權通知書或者其繳納相應的年費之日起生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為十年,該十年的期限從申請日起計算,但并不是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生效日為申請日。原審判決的認定并無不當,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評析】
本案值得注意的法律問題是外觀設計專利權人能否對外觀設計專利授權公告日之前的相關行為主張侵權。對此,天祺公司認為,第一,專利法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為十年,自申請日起計算,故天祺公司對“戒指(真愛無華)”享有的外觀設計專利權自申請日起就應當受到保護,本案的被控侵權行為發生時間雖然發生在授權公告日前,但已在申請日之后,故該行為當然構成侵權。第二,在公證購買被控侵權產品前,天祺公司已經收到涉案專利的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通知書,并已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繳納年費,故天祺公司享有的外觀設計專利權應當受到保護。筆者認為,天祺公司能否對其外觀設計專利授權公告日之前的相關行為主張侵權,需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分析:
一、外觀設計專利權自公告日起生效
根據法律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生效日為公告日,即從公告日起,外觀設計專利權人取得專利權。
專利申請人收到授權通知書并不意味著獲得了專利權。《專利法實施細則》第54條第1款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授予專利權的通知后,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申請人按期辦理登記手續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授予專利權,頒發專利證書,并予以公告。”由此可見,申請人先收到專利授權通知書后,再辦理登記手續;在辦理完登記手續后,才可能對相應的授權狀況進行公告。申請人收到授權通知在先,相應的授權公告在后。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公告日之前向申請人發出授予專利權通知書,僅系程序性的通知事項,不能產生專利授權公告的法律效力,外觀設計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正式生效。
二、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期間自申請日起算
專利法第42條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該條規定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實際包含專利的審查時間。按國家知識產權局一般工作進度,申請人從申請到取得外觀設計專利授權一般需要一年左右時間,由于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日早于公告日,也就是說外觀設計專利權人享有專利權的期限實際小于十年。因此,從申請日到授權公告日這段時期并不是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有效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僅僅是為了期限的計算。
三、外觀設計專利保護期間與實際保護的關系
專利法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限自申請日起計算,并非是指外觀設計專利自申請日起就可以獲得實際的保護。根據專利法第11條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結合專利法第四十條規定看,“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應指“外觀設計專利權公告之日起”,故根據該條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人在授權公告日前無權禁止他人實施其專利,他人的相關行為不構成侵權。因此,外觀設計專利權自授權公告日起生效,真正意義上的保護也要等到授權公告之日才開始。其原因在于:一方面,在授權公告日之前,申請人的專利是一直處于保密狀態的,并沒有對社會公布其內容,相關社會公眾不可能得知該外觀設計專利權的邊界和范圍,故在該外觀設計專利授權公告之前,他人生產相同產品等行為不構成侵權。另一方面,在授權公告日前,專利申請人僅僅是提出了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是否可以得到專利權還要經過國家知識產權局一系列的審查后才能確定,這時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不具有專利權人的屬性,故無權禁止他人生產與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相同的產品,亦無權對他人的行為提起侵權之訴。具體到本案中,天祺公司享有的外觀設計專利授權公告日為2011年11月30日,而天祺公司購買被控侵權產品的時間為2011年10月20日,此時,該外觀設計專利權尚未生效,故天祺公司無權禁止他人生產、銷售相同的產品,也無權主張相關行為構成侵權。
那么,外觀設計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自申請日起算,是否意味著從申請日到公告日之間的外觀設計專利保護沒有實際意義呢?筆者認為并非如此。事實上,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應當是一個廣義的概念,其核心是指外觀設計專利權人對自己的外觀設計所享有的獨占實施權。從申請日到公告日期間,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處于保密階段,這一階段法律對其權利的保護表現在對該專利申請后同樣的外觀設計申請因與其相抵觸而喪失新穎性,不能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外觀設計專利權正式生效,外觀設計專利權人對其外觀設計享有獨占實施權并有權禁止他人實施其外觀設計專利。因此,專利法對于申請日到公告日期間的外觀設計專利與經過授權公告之后的外觀設計專利在保護程度和保護形式上均有所不同,申請日到公告日之間的外觀設計專利并不能夠獲得實際意義上的專利權保護。天祺公司以其享有的外觀設計專利權自申請日起就應當受到保護為由主張申請日至公告日期間的相關行為構成侵權,實際上是混淆了外觀設計專利保護期間與實際保護之間的關系。
綜上,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并不意味著自申請日起就可以獲得實際的專利權保護。外觀設計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真正意義上的保護也要等到授權公告之日才開始。外觀設計專利權人只能對授權公告日之后的相關行為主張侵權,授權公告日之前的行為不構成侵權,行為人無需承擔侵權責任。(李國泉 楊馥宇 作者單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責任編輯: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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