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著作權法》中的文化創意保護
發布時間:2013-11-28 來源:中國新聞網出版網
好的創意能夠帶來不可估量的價值,這已經被眾多商業奇跡所證明。在認識創意與產業發展的關系時,需要特別注意一個方面的問題,那就是創意轉化為產業是有條件的,它需要知識產權保護。
2012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廣東原創動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訴多家兒童用品生產商、銷售商侵犯《喜羊羊與灰太狼》著作權案件共計116起。據了解,該公司的此類訴訟活動遍及北京、廣東、江西、浙江、福建等省市,可見涉《喜羊羊與灰太狼》卡通形象侵權糾紛的范圍之廣。作為《喜羊羊與灰太狼》這部動畫片的著作權人,廣東原創動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認為,全國各地的很多兒童用品生產商、銷售商在自己商品上使用了動畫片中的形象,卻沒有征得著作權人的同意,屬于侵權行為。針對這些被起訴的生產商和銷售商,原創動力公司一共提出了三項訴訟請求:一是立即停止銷售印有“喜羊羊”系列卡通形象的商品;二是立即銷毀所有的庫存商品;三是賠償原創動力公司的經濟損失。
在這116起案件中,有104起在一中院的主持下當事人達成了調解協議,最終以調解或撤訴的方式妥善解決,僅有12起案件是以判決的方式審結。其中絕大多數案件中的被告對原創動力公司進行了數千至數萬元不等的經濟賠償,并停止生產和銷售印有“喜羊羊”系列卡通形象的商品。
回頭來看,從眾多的“喜羊羊”案件中,我們可以總結出目前社會對文化創意產業保護方面還存在幾個誤區。
誤區一:知名作品可以隨便用
在日常生活中,經常會有一些知名度高、流傳廣的藝術作品被商家“借”來商業使用的情況,例如將清華大學的二校門攝影作品印在樓盤的巨幅廣告牌上,將民間藝人設計的窗花剪紙印制成郵票發行……這些商業使用行為都是對他人作品原封不變的復制,都屬于侵權行為。
依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如果希望復制他人的作品進行商業使用,有義務向著作權人支付“許可費”,這部分“許可費”就是復制權給著作權人帶來的經濟利益。通過收取“許可費”的方式,一方面鼓勵和刺激更多的人投入于原創性勞動中,另一方面也促使更多的高質量的作品得以產生和傳播。
無論是什么樣的作品,也不論作品的知名度高低,想要借用這件作品進行商業使用,都需要獲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否則就會承擔侵權責任。
誤區二:不知者無罪
在“喜羊羊”的案子中,很多被告都主張自己“不知者無罪”。尤其是對于銷售商而言,因為他們并不完全了解自己銷售的所有商品,也沒有足夠的能力對這些商品上是否非法使用了別人的知識產權進行有效審查,所以法院判令他們承擔責任或多或少都會覺得委屈。
這里的“知”大概包含了兩層含義:第一層含義就是像這些銷售商所說的,不知道“喜羊羊”的卡通形象屬于《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只要銷售了印有它們的商品就構成侵權;第二層含義可能是說,即便“喜羊羊”構成作品,也不知道誰是它的著作權人,該向誰去獲得許可。
但是,在法治社會里,法律規定的義務和責任是不能以不知道為理由而免除的。對于廣大銷售商而言,并不是說一旦銷售了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商品就一定會承擔高額的經濟賠償。銷售商在市場經營的過程中需要,且能夠做到的是加強對進貨渠道的監管,盡合理的審查義務。一旦發生被訴侵權的情況,只要及時停止銷售涉案產品,并提供有效的合法來源證據,一般來說,法院就不會判令銷售商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至于說不知道作品的著作權人是誰,不知該向誰獲得許可,這在當前的市場經營中的確是一個常見的現象。為此,我國的《著作權法》特別規定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著作權人可以委托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向他人授權許可使用自己的作品;其他想要尋求某件作品許可的人也可以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獲得許可。
誤區三:以不贏利為由拒絕賠償
在這些案子中,相當多的被告都聲稱自己的這些被訴侵權的兒童用品成本低廉,銷路不好,最終不是滯銷就是虧本,根本沒有給自己帶來任何經濟利益,因此不應該承擔經濟賠償。這個理由站得住腳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侵犯他人著作權的,應當按照著作權人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如果實際損失難以計算,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這也就是說,侵犯著作權的損害賠償首先考慮的是著作權人因此而遭受的損失。因為原創動力公司并不是生產兒童用品的,所以他的實際損失主要在于“許可費”,和這些被告生產銷售侵權產品是賺錢還是虧本沒有關系。(逯遙 陳志興
常鳴 作者系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
(責任編輯:王彤)
——桂林市持衡專利商標事務所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