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民事訴訟難在舉證
2013-9-24 10:31:00 來源:知識產權報 作者:魏小毛
近年來,我國專利申請量急劇增長,專利侵權民事訴訟案件量也大幅增長,隨之而來的是專利權人的抱怨也在增多,他們抱怨最多的就是專利維權艱難。
專利維權艱難的原因很多,除了維權周期長、維權成本高、判賠數額低、維權效果差之外,訴訟過程中舉證難也是導致專利維權難的重要因素。
近日,在廈門大學召開的“兩岸知識產權論壇——知識產權管理與爭端解決”會議上,來自中國大陸、中國臺灣、美國、德國、日本等國家和地區的知識產權專家學者齊聚一堂,共同討論交流專利侵權民事訴訟過程中證據、舉證責任等相關熱點問題。
專利鑒定如何定性
據了解,目前我國法院受理的專利訴訟,實際上包括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但主要為民事訴訟,民事訴訟數量占全部專利訴訟數量的90%以上。民事訴訟過程中的核心問題就是證據問題。因此,有人認為,打民事官司實質上就是“打證據”。
由于專利侵權民事案件涉及復雜的技術問題,法官往往難以對復雜的技術問題直接進行判斷,因此需要聽取技術專家的意見,以便幫助法官理解復雜的案件事實。但問題在于,專家意見和專家出庭證言在性質上屬于民事訴訟法的哪一種證據類型?學者對此觀點并不一致。有人認為,專家意見屬于鑒定意見或書證,也有人認為這不屬于證據,屬于參考材料。對于專家出庭證言,有人認為這與民事訴訟中的證人不同,不應被當做證據,其所起的作用是對案件的技術事實進行解釋,屬于幫助理解案情,起著參考作用。
北京務實知識產權發展中心主任程永順認為,專利案件的審理法官并不必然應是技術專家,其只要是法律專家即可,案件中的技術問題可通過專家證人、專家陪審員、專家咨詢、專利鑒定等方式加以解決。“對于實踐中關于專利鑒定的定性問題,需要統一進行規范,因為這個問題處理不好會影響到專利侵權的認定問題,也會造成執法標準的不統一。”程永順認為。
需證明的三大內容
在專利侵權民事訴訟中需要證明的事實很多,但主要包括三大方面的內容,即:關于專利權利證據的舉證、專利侵權證據的舉證和專利侵權訴訟賠償證據的舉證。
對于專利權利證據的舉證,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副庭長黃從珍認為,包括專利證書及權利要求書、說明書等專利文件;繳納專利維護費用的票據;對侵犯實用新型專利權的還應提交檢索報告。如果原告不是專利權人,而是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還應提交許可情況的證據:獨占實施許可的,提交獨占實施許可合同;排他實施許可的,提交排他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權人不起訴的證據;普通實施許可的,提交普通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權人授權被許可人起訴的證據。
黃從珍認為,當事人一般應提交市場購買產品的證據,法官應審查購買的發票與產品是否相符,對公證購買的證據,應審查購買過程的真實性。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公證被告網站證明被告的銷售或許諾銷售行為的證據,對網頁公證的證據,法官在審查中應引起重視。對于當事人提供的相關公證證據,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根據網絡環境和網絡證據的具體情況,審查公證證明的網絡信息是否來自于互聯網,并在此基礎上決定能否作為定案的依據。
對專利侵權訴訟賠償證據的舉證是最為困難的,權利人往往因為在這個問題上難以提供證據而導致其對法院判賠數額上不滿意。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現行專利侵權賠償計算有4種方式:原告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被告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法定賠償(1萬元—100萬元之間法官自由裁量)。在實踐中,常見的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有:原告的財務審計報告;被告的財務賬冊;專利許可方面的證據及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黃從珍認為,這些證據的舉證和認定是一個非常復雜的過程,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越詳細明確對其越有利。
對于當事人舉證問題上,美國采取了證據發現制度。美國摩根劉易斯律師事務所張振倫律師認為,美國聯邦專利訴訟證據發現程序雖然復雜且成本昂貴,但原被告都可令復雜的規則為己所用。美國的某些地方法院,規定了特別的證據發現規則,如加州北區聯邦地方法院于2000年成為首個制定有關專利訴訟地方程序的法院,要求專利權人必須于訴訟的最初階段披露其所主張的權利要求以及初步的侵權主張,此時沒有主張的要求及侵權觀點,在訴訟后期將無法進行補充。
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誰主張,誰舉證”,這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即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在專利侵權民事訴訟中,原告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被告反駁原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并加以證明。
但該原則也有例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的證明,即對于涉及新產品制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侵權訴訟,適用舉證責任倒置,也就是說,對使用不同方法的舉證責任轉移到被告身上,如果被告不能舉證或者舉證不足,可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面對證據可能滅失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采取證據保全措施,從而為后續的訴訟過程中的舉證提供了便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
“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據現有規則又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法院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等確定舉證責任的分擔。”黃從珍認為。
目前正在進行的我國專利法第四次修改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中心主任李明德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見稿)》第六十一條增加了第三款,即:專利侵權訴訟中,對于由被控侵權人掌握的涉嫌侵權的產品以及賬簿、資料等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原告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申請依法調查搜集。被控侵權人不提供或者轉移、偽造、毀滅證據的,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制止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實際上是為了解決專利侵權訴訟中原告舉證難問題而進行的修改。
中國臺灣“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調辦事法官林欣蓉認為,中國臺灣于2008年7月成立“智慧財產法院”,制定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專利侵權民事訴訟不同于一般民事訴訟程序。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以前依賴當事人提交的鑒定報告,現建立了技術檢查官制度,當然,也并不因為有了技術檢查官而拒絕當事人提交的鑒定書。
——桂林市持衡專利商標事務所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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