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侵權中國作家案上訴 稱無侵權問題
發布時間:2013-09-18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咨詢網
多名作家起訴蘋果公司侵權案一審宣判后,蘋果公司敗訴被判賠償40余萬。15日記者獲悉,經蘋果公司上訴,此案在市高院二審開庭,法院合并審理蘋果公司與李承鵬、孔祥照等8名作家的案件。
去年10月11日,案件在市二中院一審開庭,案件的原告方是中國作家維權聯盟,被告方是蘋果公司。這一侵權案涉及的中國作家包括李承鵬、孔祥照、慕容雪村、劉曉辛等8人,共計36部作品,中國作家維權聯盟提出的索賠金額達1000多萬元。中國作家維權聯盟認為蘋果公司在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將8位作家的作品上傳到蘋果在線商店,并提供有償下載服務,構成侵權。
此后經一審判決,蘋果公司侵犯著作權事實成立,賠償40余萬元。對于一審判決,中國作家維權聯盟當時曾表示賠償數額太低,要繼續上訴。但在案件開庭前,中國作家維權聯盟決定撤訴,而蘋果公司則決定上訴。同時案件還有兩個第三人,一個是蘋果在線商店APPstore的運營者盧森堡艾通思公司,另一個是侵權程序開發者。
二審法庭上,法庭將8名作家的案件合并審理,庭審焦點主要集中在案件是否侵權、誰是侵權人、侵權責任如何承擔、賠償的數額如何計算等四個方面。
蘋果公司提出,蘋果公司是一家經營硬件為主的企業,涉案的應用程序商店APPstore并非其經營,而是由其關聯公司盧森堡的艾通思公司經營和管理,蘋果公司與本案沒有任何關聯,不是適格被告,不存在侵權或共同侵權的問題。
盧森堡艾通思公司辨稱,作為蘋果在線商店的運營方,他們是獨立的主體,APPstore是一個平臺,侵權作品是開發人上傳完成的,如果涉案作品構成侵權是開發人的責任,艾通思公司對侵權行為也不承擔責任。
侵權程序開發者則提出,涉案應用程序被購買下載的次數非常少,作為應用程序的開發者獲利只有37美金,希望合議庭參考收益情況劃定其該承擔的責任。
對此,中國作家維權聯盟認為,蘋果公司掌握APPstore的開發和管理權,是應用平臺的主要掌控者。對于網上下載的每個應用程序,蘋果公司都享有獲利。按照蘋果公司與程序開發者的合作協議,對于所獲的利益進行三七分成,因此按照獲取利益與承擔義務的對等性和一致性,蘋果公司應承擔法律責任。
此案沒有當庭宣判。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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