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步教輔是否要獲教材著作權人授權?
又是一年暑期到,中小學教材同步練習、暑假作業等這類教輔材料開始充斥圖書市場。目前,國內教輔圖書出版涉及全行業80%以上的出版社,但中小學教輔的編寫、出版卻處于無章可循、無法可依的狀況。隨著各教材出版社的版權意識不斷提高,教材與教輔之間的各類版權糾紛明顯增多。特別是與教材配套編寫的同步教輔,僅在體系結構上和教材一致,是否需要獲得教材著作權人的授權,在業界引起廣泛關注。
近日,在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版權貿易基地第29期版權人沙龍上,人民教育出版社版權部主任張曉霞表示,從2001年起,中小學教材編寫進入了多版本、多樣化時代,各版本教材都有獨創的體系結構和編排方式,享有著作權。發行與教材的同步教輔,就應當取得教材著作權人的許可。但不少出版社仍然建議,兩種圖書若只在體系結構方面相似,應納入合理使用的范圍。
教材體系結構具有獨創性
張曉霞向記者介紹,依據2001年《中小學教材編寫審定管理暫行辦法》,編寫教材需事先向相應的教育行政部門申請立項,經核準后方可進行。教育行政部門將組織有關專家對申請者的資質,教材編寫的指導思想、體系結構及教材的使用范圍進行審核,其中就要求教材要有自己獨特的體系結構和自己的指導思想。她認為,各個版本的教材都有自己獨創的體系結構和內容組織的編排方式,符合我國著作權法關于作品構成要求,每個版本的教材各自享有著作權。在這個前提之下,如果編寫教輔使用教材,就應當按照著作權法的要求取得教材著作權人的許可,簽訂合同出版,否則涉嫌侵權。
對于市場上出現的“課標版”教輔,也就是直接根據國家頒布的中小學課程標準編寫的教輔,是否還需要教材著作權人的授權?張曉霞介紹,課程標準是教材編寫、教學、評估和考試命題的依據,它規定各門課程的性質、目標、內容框架,提出教學和評價建議。以語文課程為例,課程標準中有10項規范性要求,比如,第5條規定了選擇文章要求文質兼美、具備典范性等,這些抽象的要求并沒有規定選擇哪些文章。也就是說,課標僅僅提出教材編寫的建議,不規定教材的體系結構,內容的選用和編排,依據課標無法編寫出與教材同步教輔。
當然,除了與教材結構、體例完全一致的同步教輔外,業內人士介紹,市場上還有一種完全原創的教輔,并不依賴于教材的內容與結構。北京市海淀法院知識產權庭副庭長閆肅介紹,在一個教材著作權人起訴教輔侵權的具體案例中,法院認定教輔并未按照教科書的總體結構編排,而是按照單元自主訓練的模式安排內容,并配相應的單元創新測評試卷,在內容的選擇和編排上均體現出了編寫者的獨立構思,因此,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能否適用合理使用有爭議
教輔編寫過程中因為著作權訴諸法庭并不少見。河北省一家具有教輔出版資質的出版社總編室負責人認為,教輔材料要充分發揮輔助學習的效果,最好是配合教材來配套編寫,故在整體編排上必然要參照教材的編排順序。與他的觀點相似,業內還有不少出版社負責人認為,兩種圖書若只在體例結構和單元設置等結構方面相同,應屬于在合理的限度內對已有作品的使用。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合理使用的12種情形。浩天信和律師事務所馬曉剛律師逐一分析了與教輔編寫可能有關的有3種情形:一是為了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教輔顯然不是為了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而是形成了系列的出版物作品。另一種是為了介紹評論某一個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個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這種情形一般指的是媒體報道或者特定的場合適當引用,教輔使用他人作品不在此列。還有一種情況是為了學校課堂教學或者是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教輔是一個批量的創作和生產的過程,顯然不適用于這種情況。
張曉霞同樣認為,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屬于列舉式的立法模式,以窮盡列舉的方式實現對合理使用適用范圍的清晰界定,沒有列舉在內的行為自然不適用合理使用。
“中小學教輔中的著作權問題非常復雜,除了教材與教輔的關系,教輔中使用其他作品如何授權,都是實務中的難題。”天津教育出版社的一位負責人告訴記者,要一一獲得授權確實非常困難,這對出版社而言還是一個新的課題。實際上,中小學教輔的著作權問題也被國家版權局納入了今年的年度課題。(知識產權報 記者 劉仁)
13-07-23
——桂林市持衡專利商標事務所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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