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修改《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
發布時間:2013-02-16 來源:中新網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的決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十九條第三款修改為:“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處理品種權侵權案件時,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植物品種繁殖材料;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的,可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貨值金額或者貨值金額5萬元以下的,根據情節輕重,可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將第四十條修改為:“假冒授權品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停止假冒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植物品種繁殖材料;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貨值金額或者貨值金額5萬元以下的,根據情節輕重,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決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
(1997年3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13號公布
根據2013年1月3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植物新品種權,鼓勵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種,促進農業、林業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植物新品種,是指經過人工培育的或者對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開發,具備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并有適當命名的植物品種。
第三條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以下統稱審批機關)按照職責分工共同負責植物新品種權申請的受理和審查并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植物新品種授予植物新品種權(以下稱品種權)。
第四條完成關系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應用價值的植物新品種育種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獎勵。
第五條生產、銷售和推廣被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以下稱授權品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種子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審定。
第二章品種權的內容和歸屬
第六條完成育種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授權品種,享有排他的獨占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品種權所有人(以下稱品種權人)許可,不得為商業目的生產或者銷售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不得為商業目的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育種,植物新品種的申請權屬于該單位;非職務育種,植物新品種的申請權屬于完成育種的個人。申請被批準后,品種權屬于申請人。
委托育種或者合作育種,品種權的歸屬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沒有合同約定的,品種權屬于受委托完成或者共同完成育種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八條一個植物新品種只能授予一項品種權。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一個植物新品種申請品種權的,品種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同時申請的,品種權授予最先完成該植物新品種育種的人。
第九條植物新品種的申請權和品種權可以依法轉讓。
中國的單位或者個人就其在國內培育的植物新品種向外國人轉讓申請權或者品種權的,應當經審批機關批準。
國有單位在國內轉讓申請權或者品種權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轉讓申請權或者品種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審批機關登記,由審批機關予以公告。
第十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授權品種的,可以不經品種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費,但是不得侵犯品種權人依照本條例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利用授權品種進行育種及其他科研活動;
(二)農民自繁自用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
第十一條為了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審批機關可以作出實施植物新品種強制許可的決定,并予以登記和公告。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品種權人合理的使用費,其數額由雙方商定;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審批機關裁決。
品種權人對強制許可決定或者強制許可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不論授權品種的保護期是否屆滿,銷售該授權品種應當使用其注冊登記的名稱。
第三章授予品種權的條件
第十三條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屬于國家植物品種保護名錄中列舉的植物的屬或者種。植物品種保護名錄由審批機關確定和公布。
第十四條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具備新穎性。新穎性,是指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在申請日前該品種繁殖材料未被銷售,或者經育種者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該品種繁殖材料未超過1年;在中國境外銷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樹和觀賞樹木品種繁殖材料未超過6年,銷售其他植物品種繁殖材料未超過4年。
第十五條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具備特異性。特異性,是指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明顯區別于在遞交申請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種。
第十六條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具備一致性。一致性,是指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經過繁殖,除可以預見的變異外,其相關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第十七條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具備穩定性。穩定性,是指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經過反復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結束時,其相關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變。
第十八條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具備適當的名稱,并與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屬或者種中已知品種的名稱相區別。該名稱經注冊登記后即為該植物新品種的通用名稱。
下列名稱不得用于品種命名:
(一)僅以數字組成的;
(二)違反社會公德的;
(三)對植物新品種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種者的身份等容易引起誤解的。
(責任編輯: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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