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確認識“自主知識產權”
“完全自主知識產權”。這表明,知識產權意識在我國日益得到普及深入;但同時隨之而來的問題是,“自主知識產權”與“知識產權”有什么區別,應該如何正確認識呢?
不可否認,“知識產權”是個舶來詞,而“自主知識產權”則是我國獨有的一個詞匯,雖然目前已經在廣泛使用,但其并不是法律范疇中的概念。“知識產權”作為法律所明確界定的權利,應當是“自主”而非“他主”的,故而也不存在與“自主知識產權”對應的“他主知識產權”。在我國當下語境中,“自主知識產權”是一種政策性語言或者說是政府文件中的用語。“自主知識產權”的提出,與我國前些年擁有知識產權數量不足和質量不高的狀態有關,其含義是強調我國應努力增加知識產權數量并提升知識產權質量的態度和決心。根據我國對“自主知識產權”一詞的實際使用情況,“自主知識產權”可理解為由我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享有或控制的知識產權,即我國民事主體擁有的知識產權,以區別于外國民事主體擁有的知識產權。因此,準確地說,“自主知識產權”更接近于“中國自有知識產權”。
筆者認為,如果將“自主”理解為“自己做主”行使權利而不受他人控制或限制,那么,從法理上看幾乎不存在“自主知識產權”,更不存在“完全自主知識產權”。因為任何知識產權均是相對而非絕對的,其行使均受到一定的限制。如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應受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的限制,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應受不視為專利侵權和強制許可的限制等。
除了知識產權法律所明確規定的權利限制外,知識產權的行使一般也難以真正“自主”,這在專利領域表現得尤為突出。舉例來說,如果某人研發了一件新產品,而這是在他人專利的基礎上改進、研發而成的,即使可以提交專利申請,所獲得授權的專利也只是從屬專利。而從屬專利的實施,要受到他人在先專利(基礎專利)的制約和限制,在他人在先專利有效的情況下,未經在先專利權利人的許可,實施從屬專利,可構成對他人在先專利的侵權。這種從屬專利權利的實施并無“自主”行使可言,不能稱為行使意義上的“自主知識產權”,更談不上行使意義上的“完全自主知識產權”。但是,如果研發的新產品屬于原始創新,獲得授權的是一項或多項基礎專利,即該專利權利都可以由專利權利人自己獨立支配、行使,不受他人專利或其他知識產權的制約和限制,才可稱為是行使意義上的“自主知識產權”。
因此,從法律概念上講,知識產權,必須是經過法律規定的程序授予權利,才能稱之為擁有知識產權。如果有家企業或者發明人剛剛發明了一項新技術,的的確確是自己發明的,而且技術上也具有新穎性等特性,能不能稱之為擁有知識產權呢?不能,因為他們沒有去提交專利申請,更無從談起獲得授權。如果是擁有核心技術的知識產權,可以主宰市場,不受制于人,甚至讓別人受制于自己,才算是真正掌握并運用了知識產權作為競爭的工具。
但是,在當今技術發展快速化和分散化的時代,一項新技術、新產品所涉及到的技術,與他人專有的技術完全無關,也就是根本不涉及到他人知識產權的情況十分罕見。在大多數情況下,總要或多或少地涉及到他人的知識產權,只是涉及的數量及程度不同而已。知識產權特別是專利權和著作權,許多都是在前人基礎之上完成的,即使那些已經形成壟斷地位的跨國公司,也難以在關鍵技術環節上“完全自主”,處于完全的控制地位。
其實,眾所周知的事實是,目前,知識產權能夠使企業獲得超額利潤,已經成為經濟全球化背景下產業競爭的制高點。IBM公司一年的利潤超過80億美元,僅專利許可的收入就有17億美元。美國圣地亞哥的高通公司,擁有移動通訊CDMA技術的數千件專利。高通公司憑借這些專利,已經從生產企業變成一個知識產權專賣店。我們所處的時代,已經走進了一個靠知識產權來參與國際競爭的時代。
但是,很多情況下,“完全自主知識產權”的權利大部分其實是不能“完全自主”行使的。將不能“完全自主”行使的“知識產權”作為“完全自主知識產權”進行宣傳、利用,則有誤導公眾之嫌。因此,采取科學的、實事求是的態度來理解、宣傳“自主知識產權”十分必要。對于涉及法律概念的“自主知識產權”一詞,社會各界在使用時,應該更加嚴謹、科學,動輒就冠以“完全自主知識產權”,極易誤導公眾甚至可能導致不必要的法律爭端。(知識產權報 作者 許春明)
12-11-30
——桂林市持衡專利商標事務所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