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人欲借原創平臺拓展財路
日前,“我愛歌”原創音樂平臺在京成立,多位音樂界明星到場助陣。活動現場,原創音樂組合“水木年華”發出感慨:“音樂創作者就像雞籠里飼養的雞,吃著最差的飼料,生產的蛋被無情地賣掉。”
此番言論看似過激,卻是國內音樂人生存狀況的真實寫照。傳統唱片業衰落,取而代之的數字音樂蓬勃發展,特別是彩鈴、炫鈴等增值服務為移動運營商帶來了豐厚的利潤,而創作者難以從衍生品開發中獲得應有的收益。業內人士指出,無論是傳統的唱片公司還是數字音樂公司,都認識到,一件好的原創作品能在市場上獲得巨大利益,無源則無流,沒有好的原創作品作為支撐,整個音樂產業難獲發展。盡快建立完善的商業模式,平衡產業鏈中各方的利益,加大對盜版、侵權行為的有效制止和制裁,是解決目前音樂產業出現“倒掛”現象可行的辦法。
數字音樂市場廣闊 原創作者難獲收益
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推動智能手機、平板電腦等移動互聯終端設備迅速普及,網絡音樂市場隨之呈現快速發展態勢。據文化部發布的《2011中國網絡音樂市場年度報告》,2011年我國網絡音樂總體市場規模已達27.8億元,其中,無線音樂市場規模達到了24億元,較2010年增長18.8%,用戶規模達到7億。旺盛的用戶需求推動數字音樂市場快速擴展,然而,盜版率高、創作者收益低等問題成為掣肘數字音樂產業發展的絆腳石。
“在中國,數字音樂占整個音樂市場的71%,但盜版率卻為99%。”國際唱片業協會近日發布的《2012數字音樂報告》中文版顯示,盜版成為影響我國數字音樂健康發展的最大障礙。國際唱片業協會認為,雖然只有不到1%的正版率,但中國市場的潛力不可估量,有很大的提升空間。
“據我們搜集到的信息發現,互聯網、手機應用及卡拉OK等新興的音樂娛樂市場年產值超過3000億元以上,遠遠大于電影、圖書市場。而作為音樂產業最上游的、為消費者和渠道方提供內容的音樂著作權人的全部總收入加在一起尚不足5個億,在整個產業鏈中處于明顯弱勢地位。”中國音像協會唱片工作委員會副理事長、音樂人周亞平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我國目前有15萬家卡拉OK經營單位,年收益超過1000億元。中國移動、中國聯通、中國電信三大移動運營商2011年無線音樂相關業務收入超過330億元。“權利人的作品傳播范圍廣,但從中獲得的利益卻最少,形成了‘倒掛’現象,迫使不少音樂企業難以為繼,紛紛倒閉或轉型,數以萬計的歌手和詞曲創作人無法靠版權收入謀生。”周亞平表示。
原創平臺激發創作 深挖音樂版權價值
為平衡數字音樂產業鏈上各方利益,國內音樂人開始探索數字音樂新的運營模式。打造原創音樂平臺,就是其中獲得眾多音樂人認可的一種方式。
由北京星云樂眾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創建的“我愛歌”原創平臺,以“音樂無價版權有價”為主旨,通過互聯網、無線互聯網、電視等多渠道,為用戶提供一個基于音樂、娛樂的互動平臺。在啟動儀式現場,音樂人周治平親自參與了自己的音樂作品無線產品化的過程,并表示對平臺的操作過程感到放心,自己即將發行的新專輯將選擇在該音樂平臺首發。“水木年華”也表示,“我愛歌”原創音樂平臺的推出將會遏制數字音樂的盜版,最大限度解決創作型音樂人的收入來源。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類似的原創平臺和傳播渠道在國內早已出現。A8音樂網在2000年就建立了功能完善的原創音樂互動平臺,該平臺不僅為用戶提供最新的原創歌曲,還支持用戶進行免費的音樂上傳、音樂分享、互動交流等服務。“我們與唱片公司合作,獲取廣泛的音樂內容,通過與傳統媒體及新媒體合作,推廣音樂產品,并向手機用戶提供鈴聲、彩鈴、全曲等產品,實現音樂作品的全版權運營,幫助原創作者實現多途徑獲益。”A8音樂網公關部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員告訴本報記者,目前,該原創平臺已經積累了1萬余名原創音樂人、7萬多首原創歌曲的龐大資源,通過和唱片公司、服務提供商、版權機構等開展業務合作,建立原創作品從創作到盈利的成功運營模式。
中國原創音樂基地網產品及運營負責人顏東發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認為,原創音樂為音樂產業提供了內容支撐,如果創作者的勞動成果得不到有效的保護和應有的認同,對整個音樂行業的發展是不利的。“建立原創音樂平臺的目的就是為有夢想的音樂愛好者提供一個宣傳展示的平臺,在中國互聯網發展的大背景下,這樣的平臺能夠降低音樂行業準入門檻,激發更多音樂人創作出更多優秀作品,并通過我們的推廣和宣傳,為權利人的作品挖掘更多價值。”
細化版權保護條款 公平分配各方利益
在《2012數字音樂報告》中,國際唱片業協會對韓國在音樂版權保護方面取得的成果進行盛贊。在韓國,除了在線服務商有對不合法內容進行嚴厲監控的義務,渠道方還會向正在收聽侵權作品的用戶發送警告通知,若多次通知仍無改觀,則對賬戶暫時關停、限制帶寬、斷網或罰款。國際唱片業協會同時指出,中國數字音樂盜版主要來自網盤和非法下載網站,中國需要長效的打擊盜版執法行動。
“不同環境下傳播方式雖然發生了改變,但其核心仍然是復制、發行。因此,只有對侵權行為進行有效制止和制裁,才能從根本上遏制目前盜版猖獗的情況。”周亞平建議,國家有關部門在此次著作權法修訂中,應根據網絡環境下的傳播特點,借鑒西方國家的做法,對網絡環境下的各種侵權、復制行為的權項設計更加系統、細化。同時針對現有情況,盡可能平衡產業鏈中內容方、渠道方和使用者三者的權益。“有了完善的法律框架,才能探索成熟的商業模式,音樂產業也才能獲得可持續發展。”(知識產權報 記者 王康)
1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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