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目前已經修訂完成,將于2月1日起施行。
現行《專利行政執法辦法》是2001年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的。10年間,地方知識產權局在專利行政執法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也遇到很多新的問題。為適應國內外知識產權保護形勢的需要,加強和規范專利行政執法,有必要對現行《執法辦法》進行修改和完善。
此次修訂主要針對《執法辦法》的立法宗旨、適用范圍和原則、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地方知識產權局的職責以及專利行政執法程序進行,在保證總體框架和結構不變的前提下,《執法辦法》由原來的44條增加到51條,體現了原則性與可操作性相結合的原則。
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三個方面:一是進一步明確了《執法辦法》的立法宗旨。本次修改將規范全國的專利行政執法行為、保護專利權人與公眾的合法權益納入立法宗旨,目的是通過對全國專利行政執法行為的規范,加強專利權保護,平衡專利權人與公眾之間的利益,維護經濟秩序,促進社會進步與發展。為準確表述專利管理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調解專利糾紛以及查處假冒專利行為時應遵循的原則,《執法辦法》針對三種專利行政執法行為的特點和要求分別規定了合法自愿、公正及時以及適當性原則。
二是在國家及地方知識產權局的職責方面,增加了有關涉及查處假冒專利行為、調解專利糾紛的委托執法規定,并對委托方的責任做出了規定;加強了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專利行政執法給予指導和支持的責任;強化了地方知識產權局的調解職能;明確了地方知識產權局與海關部門的協作。
三是完善了關于地方知識產權局調查取證的規定。新《執法辦法》規定,在專利侵權糾紛處理過程中,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部分證據的,可以書面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查取證,管理部門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幫助其調查收集有關證據。此外,新《執法辦法》明確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自立案之日起4個月內結案;查處假冒專利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1個月內結案。同時,考慮到某些案件較為復雜,《執法辦法》允許適當延長上述期限,但應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人批準。(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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