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田力普在12日舉行的全國知識產權局執法工作會議上表示,與國際國內形勢發展的客觀需要相比,我們的專利行政執法領域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認識不足。長期以來,社會上一直存在專利行政保護應當強化還是弱化甚至取消的不同觀點,并影響到了不同層面的執法決策與行動。對這種弱化或取消專利行政執法的觀點需要引起重視。如果任由這種觀點蔓延,不僅將影響到執法工作本身,也會影響到專利制度的正常運行、我國經濟發展方式的加快轉變與創新環境的不斷改善。
二是手段不強。經國家知識產權局與有關各界的多方努力,在上次專利法修改中,加大了地方知識產權局查處假冒專利行為的處罰力度,同時賦予了相應的執法手段,但是對故意侵權、重復侵權、群體侵權等較為嚴重的專利侵權行為的調查取證和行政查處手段仍然不足。
三是機構不全。在專利行政訴訟中,因機構設置和認識方面的原因,一些局機關人員擔心做行政被告。在執法機構設置方面,部分省級知識產權局和大部分地級局沒有設立專門的執法處室(科室),執法職能由其他業務處室兼任。地方局受機構調整、人員調動等因素影響,執法隊伍不穩定的情況日益突出。
四是投入不足。目前,財政部立項的全國專利執法專項經費,對于推動執法工作的開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遠不能滿足執法工作的需要。大部分地方財政沒有設立專利執法專項經費,各地知識產權局執法設備缺乏,多數省份沒有配備執法車,這種問題在中西部地區尤其突出,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執法工作的開展。
—桂林市持衡專利商標事務所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