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頒布實施新專利法的過渡辦法
為保障2008年12月27日公布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的施行,9月29日,國家知識產權局頒布《施行修改后的專利法的過渡辦法》,對修改前后專利法實施的銜接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根據該辦法第2條的規定,申請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的專利申請以及根據該申請授予的專利權,除該辦法另有規定的外,適用修改前的專利法的規定;申請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專利申請以及根據該申請授予的專利權,適用修改后的專利法的規定。這就表明,對于2009年10月1前受理但在2009年10月1日尚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其授權條件、審查程序以及將來可能出現的無效宣告等,原則上仍然適用修改前的規定。這一規定符合立法法第84條關于立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規定,也有利于保障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
為了保障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根據前述辦法第3條的規定,對基于2009年10月1日前受理的專利申請授予的專利權請求強制許可的,適用修改后的專利法的規定。
關于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涉嫌專利侵權行為的處理或者對涉嫌假冒專利行為的查出,根據前述辦法第4條、第5條的規定,如果涉嫌侵權或者假冒的行為發生在2009年10月1日之后的,適用修改后的專利法的規定。這有利于保障專利權人和公眾的利益。
為了方便外國申請人、專利權人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也為了營造公平的專利代理競爭秩序,前述辦法第7條還明確規定,外國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委托或者變更專利代理機構的,適用修改后的專利法第19條的規定,即可以委托任何一家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而不是修改前的第19條規定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
-桂林市持衡專利商標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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