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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條款”是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337節的簡稱,現被匯編在《美國法典》(United Staes Code,簡稱)第19編1337節�!�337條款”的前身是《1922年關稅法》的“316條款”,該條款規定:“如果發現進口貿易中存在不公平的競爭方法和不公平行為,關稅委員會應將此種情況向總統報告�?偨y有權提高有關產品的關稅,或者禁止這些產品進入美國市場”。為加強在進口貿易中對美國知識產權的保護,在此基礎上,美國國會于1930年制定了“337條款”。
現行“337條款”規定,當“進口貿易中的不公平競爭方法和不公平競爭行為”足以摧毀或實質損害美國國會內產業,或阻礙此類產業的建立,或限制、壟斷了美國的貿易和商業;或者侵犯了美國已經登記的有效且可執行的專利權、商標權、版權或集成電路芯片布圖設計專有權,并且在這四項權利方面已經存在或有尚在建立中的國內產業,則這些不公平競爭方法和行為將被視為非法,美國應采取適當措施予以處理�!�337條款”打擊面廣、殺傷力強,其救濟措施包括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在“337調查”中勝訴,不僅可以有效阻止被告企業的出口產品進入美國,還可以通過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簽發普遍排除令,阻止被告企業所在國家的同類產品、甚至其上下游產品的進口,打擊十分致命,危害十分巨大。因此,近年來越來越多的美國企業利用“337條款”并非為防止國際侵權,而是為了阻止進口,“337條款”實質已演變成為貿易保護主義的一種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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