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們來看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第三條規定:
(一)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其實這個政策的解析意義在于:只能是獨立法人單位可以享受這個高新的通過之后的優惠,獨立核算的子公司分公司等,都不允許的。
同理也是,有些集團的某些子公司是符合高新要求的,但是他們其他子公司或者總公司也不符合,那當然不允許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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